台灣醫療宣傳廣告將有重大變革,衛生福利部30日公布最新規定,即日起新增三項禁止之醫療廣告行為: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;不得刊播藝人影像;不得以優惠、團購、直銷、消費券、預付費用、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行為。
違反者依《醫療法》第103條及第104條規定,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,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扣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:內容虛偽、誇張、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;以非法墮胎為宣傳;1年內已受處罰3次。
何謂「藝人」?看經濟部職業登記
即日起藝人影像將不得出現在任何醫療廣宣中,否則將視為「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」,將遭罰款;南韓去年已有此規定,國內經討論後也決定跟進。至於作家、名嘴等名人,是否也屬管理範圍?衛福部解釋,僅侷限於在經濟部職業登記為「藝人」者才需配合此規定,名人若未登記為藝人,不受此限。
《蘋果日報》報導,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說,坊間有不少醫療院所,尤其是醫美診所,都會張貼、刊登藝人影像,衛福部已請地方衛生單位展開查核,會先從大眾最容易接觸的場域開始,包括捷運站、高鐵站的燈箱等,或街頭的大型看板,或車體廣告等,若經查核認定觸法,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
藝人上談話性節目宣傳自己接受過某種治療後的效果,是否違法?石崇良說,只要沒有「指名道姓」、點出在哪家院所治療,可視為經驗分享,不屬宣傳,不受新規定所限。
刊播治療前後比較影像、宣稱XX第一也將觸法
新規定也限制醫療院所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的比較影像,例如最常見的減重醫療,當事人常會拿出以前的寬鬆衣褲,以彰顯減重效果,但石崇良說,其實無人可證明該衣褲的確為當事人以往所穿,且療效因人而異,所以衛福部也將這類行為視同不正當醫療宣傳。
不少院所醫師會強調特定服務為第一、首例、診治病例最多、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等,即日起都必須舉出文獻報告佐證,否則視為不正當方式宣傳,可能會恐觸法。
衛福部表示,近年來醫療廣告之型態、內容日趨商業化,刊播途徑也多元且複雜,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,保障民眾健康與權益,衛福部除了發布新禁令,也另行公告修正16項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範本,須明列醫療費用及醫師專科別。
衛福部指出,近年醫療廣告有商業化之趨勢且糾紛不斷,依據104年各縣市衛生局查核結果,監看醫療廣告件數計5819件,其中違規裁處及輔導案件計385件,裁處罰鍰共計2197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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